索引号 | GSDC02-2018-002 | 生成日期 | 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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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政办发〔2018〕8号靖远县流通领域“限塑”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流通领域“限塑”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白银市流通领域“限塑”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从源头上和流通环节杜绝销售使用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有效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助推我县全域无垃圾工作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8年底,在全县城乡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商品零售场所基本禁绝销售使用超薄(厚度< 0.025 mm)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基本杜绝经营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绝销售使用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并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1、扎实做好集中宣传。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商质监局、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局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采取集中宣传、发布《“限塑”通告》和《倡议书》等方式,突出村社、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性,切实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限塑”工作的良好氛围。
2、积极开展日常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限塑”工作宣传纳入各自重点工作范围,充分利用“七五”普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5国际环境日”等有利时机,结合各自职能履行,持续深入开展“限塑”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宣传效应,巩固宣传成果,倡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绿色、低碳、节约的生活理念,自觉抵制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袋。
(二)加大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检查监督。县工商质监局、工信局、物价局要认真履行好各自“限塑”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等规定,大力开展专项或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21660-2008)等国家相关标准予以查处。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4、建立集贸市场塑料袋专供制度。市场开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定期督促检查场内经营者对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落实情况,增强执行“限塑”的自觉性。鼓励和引导市场开办者或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合格塑料购物袋专营(或兼营)点,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有效遏制不合格塑料袋进入市场。
5、发挥塑料袋价格杠杆调控作用。县物价局要认真落实价格调控有关政策,主动介入塑料袋的价格管理,探索适当调高零售价格,促使消费者重复使用或者不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袋使用数量,达到“限塑”目的。
6、着力打击非法流通渠道。开展专项整治清理行动,对违规继续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制售劣质塑料袋的地下黑工厂和黑市场严厉进行打击,杜绝不合格塑料袋进入市场。
(三)严格有偿使用,巩固“限塑”成果
7、严格有偿使用。在全县城乡各类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县工信局、物价局、工商质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积极指导督促大型超市、商场实行合格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巡查频次,不断巩固既有的执行成效。积极探索在大型超市、商场建立塑料袋有偿供应点,并张贴醒目标识,推荐指引广大消费者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尽量少用或者不用塑料袋。
(四)强化回收管理,提升利用水平
8、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9、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县住建局要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收集服务点,规范收集过程,促进废塑料回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督实施污染防治控制标准。
三、工作进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1日-2月28日)。县政府发布“限塑”《通告》,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限塑”工作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发动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积极响应。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日-7月31日)。针对各类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销售超薄和不合格塑料袋的游商和经销商等,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8月1日-10月31日)。采取抽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前期整治效果进行“回头看”,对薄弱环节、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限塑”工作全面落实,不留死角,防止反弹。
(四)检查考核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由县工商质监局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县督查考核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成效巩固阶段(2019年1月1日起)。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限塑”工作常抓不懈,巩固已有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县上成立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工信局(商务局)、县住建局配合的“限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统一协调推进全县“限塑”工作,深入基层各乡镇,进行分片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限塑”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把“限塑”工作同推进全域无垃圾、创建全国文明县城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限塑”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流通领域“限塑”工作意义重大、任务重要,需要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方案》责任分工,依法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互通“限塑”工作推进情况,联合开展综合宣传和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限塑”工作形成合力、取得实效。
(三)严肃督查问责,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将把“限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督查考核局要定期不定期对“限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限塑”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并按季度向县“限塑”办(县工商质监局)上报“限塑”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谢越,联系电话:0943-613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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