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01001-2017-005 | 生成日期 | 201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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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建设管理法制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实施细则,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三)指导全县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和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查或会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立项审查报批;负责市政等公用行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和城市节水工作。
(四)指导监督实施全县村镇、小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编制、评审村镇规划;负责村镇及小城镇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及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乡镇的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建设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担保、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法规;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及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城市景观的设计和报批;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负责各类城建投资(含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国外贷款等资金)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安排并下达年度计划。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责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县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事平战结合工作;监督全县人防工事安全使用与消防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县人防工事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
(十一)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计划、城市防空袭计划和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制定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各种后勤保障方案,指导县城辖区单位组织防空袭演习,组织训练群众防空队伍;战时负责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和隐蔽,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指挥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主管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水质和供水管理,供水管道安装、维修,给排水机械及配件的销售。
(十三)综合管理城市燃气、热力行业。负责燃气、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燃气器具经营的安全监测与管理;负责城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区主街、主路、巷道卫生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负责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厕建设、垃圾中转站建设及果皮箱配置。
(十五)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违反市政道路、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六)负责城区亮化设施的维修、维护、新建、改建工作。
(十七)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十八)负责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九)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审报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资料收集、统计和档案管理、利用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项目审批、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补贴审批。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住建厅、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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