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03-2018-005 | 生成日期 | 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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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政办发〔2018〕32号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发〔2018〕32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靖远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完成我县2018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以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为重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现状及问题
(一)民用散煤煤质监管进展缓慢。冬季清洁采暖工程推进难度大,天然气入户率低;仍未建成由政府监管的优质煤炭集中配送市场及销售网点,城区及周边劣质煤炭销售摊点较多,煤炭来源不明,煤炭质量参差不齐,煤质管控不到位。
(二)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部分施工场地仍未严格落实抑尘措施要求,存在建筑垃圾及渣土随意堆放的问题,施工场地裸露且遮挡和覆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施工现场无大气污染责任措施公示栏,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明确;城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各种物料堆场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联合执法不到位,渣土车带土上路、“散乱污”企业不达标排放等现象仍然存在。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滞后。集中供热覆盖不全面,集中管网敷设推进较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不全面,城区仍有部分单台10蒸吨以下小锅炉存在,部分燃煤锅炉仍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问题;城区家用燃煤小锅炉使用量仍在增加。
(四)餐饮油烟治理工作难度大。部分餐饮户仍在使用劣质煤,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五)农作物秸秆焚烧管控不够。我县属农业大县,农作物秸秆量大,个别乡镇未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露天烧烤、“四烧”等问题屡禁不止。
三、目标任务管理体系
(一)目标任务。以“大气十条”为目标,抓好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各项工作。即紧盯“PM10、PM2.5浓度值消减和优良天数比例”等目标,落实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民用散煤煤质管控、企业稳定达标治理、扬尘污染防控、面源污染管控、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任务和“网格化”监管措施。
(二)管理原则。主要坚持“三个一”原则,即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坚持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督导的考核机制,变年终算帐为月算账、按月督导、按月公示;坚持“一票否决”的惩处机制。
(三)责任分工。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统一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目标任务的调度、督导和考核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1、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
(1)建立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组织开展水泥、加气块、陶瓷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明确整治时限,确保实现达标排放。督促各重点工业企业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等事项进行公开承诺,县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相关企业实施,完成时限:全年)
(2)全面整治建筑砂石料开采、加工和运输造成的扬尘污染。开采加工企业必须全面落实防尘措施,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生产。对主要路段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轻道路扬尘污染。(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配合,各相关乡镇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3)持续做好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场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堆场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账,要求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工业厂区内的各类煤堆、灰场、土场、水泥、渣场等易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严格落实“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建设不低于堆放高度的防风抑尘墙、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必须采用湿式防尘措施,严禁无组织倾倒及装卸干燥物料造成区域扬尘污染。严格落实厂区路面和出口路段硬化及湿法清扫措施,并对物料运输车辆采取车轮冲洗、车沿清扫和车厢密闭覆盖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配合、相关企业实施,完成时限:全年)
2、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4)开展燃煤锅炉摸排工作。各单位按照环境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辖区内燃煤锅炉重新进行全面摸排,按照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等信息,对2017年锅炉摸排遗漏的目前仍在使用的锅炉纳入燃煤锅炉清单(见附件2),全面掌握燃煤锅炉数量、审批手续、环保设施建设等情况。摸排清单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2018年5月1日前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ywrkz@163.com。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城中村集中供热管网可敷设巷道和包括家属楼、幼儿园、宾馆等企事业单位所有燃煤锅炉摸排;乌兰镇负责城中村所有住户小煤炉、小锅炉及有意愿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取暖摸排;其他各乡镇负责各辖区内燃煤锅炉摸排。(完成时限:2018年4月底)
(5)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施工力量,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配套管网项目和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进度。2018年乌兰西路、西关、东关城区区域实行集中供热管网全覆盖。(县住建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6)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道覆盖区域范围内长兴宾馆、供电公司等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淘汰关停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建成区内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道未覆盖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全部完成除尘脱硫达标改造,污染物达标排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区域之外可建设高效节能环保锅炉,也可安装电、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高效节能清洁燃料锅炉。违规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依法查处。(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和乌兰镇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7)实施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全县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新的排放标准,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的在用燃煤锅炉必须采用高效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或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配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8)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在全县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清洁煤)的原则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乌兰镇和糜滩镇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清洁能源改造。(乌兰镇、糜滩镇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全面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9)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治理。一是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防治方案,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二是建立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待建空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清单管理,不折不扣巩固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标准要求。督促所有露天堆放建筑物料单位实施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对建筑物料进行覆盖,对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各主管单位定期向县大气防治领导小组上报扬尘防治监管情况。三是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整改问题“回头看”,严查严惩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四是落实异常天气应对措施。积极响应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沙尘天气预警预报,出现沙尘天气过程时,所有土方作业必须落实停工、覆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冬季城区建设工程全部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整改办备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县住建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各有关乡镇配合,各有关单位实施,完成时限:全年)
(10)土地开发和非煤矿山开采扬尘专项治理。所有土地开发、储备土地、非煤矿山开采项目及石料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实行报备批准和扬尘治理责任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施工过程喷雾洒水抑尘降尘和运输车辆表层喷湿、加盖篷布、清扫车沿、冲洗车轮等措施,严查运输车辆超高超载和土石撒落行为。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杜绝滥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禁止抑尘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面积开挖土方。督促城区周边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程在开工之前落实防尘措施,凡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工。(县国土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实施时限:全年)
(11)城区道路扬尘治理。一是强化城区道路保洁。积极筹措资金,增购道路清洗、湿法清扫、喷雾抑尘车辆,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二是落实道路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采用机械洒水和机械清扫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路段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湿润。如遇沙尘、雨雪天气,则在沙尘、雨雪天气结束后立即开展城区除尘清淤行动(夜间结束则顺延至白天开展)。三是建立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制度,严肃查处焚烧垃圾行为。(县住建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实施时限:全年)
(12)实施城区绿化净化。对城区内的裸露地面进行更新调查统计,明确责任单位,开展裸露土壤及堆场绿化工作,对城区市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及绿化带边缘、行道树集雨坑实施绿化或透水防尘铺装,对破损及病害路面及时检查修复,减少扬尘污染。(县住建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全年)
4.全面加强煤质管控。
(13)按照《靖远县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严格执行煤炭企业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煤炭运营市场监管。加快推进煤炭专营市场建设,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建成煤炭专营市场以及配送网络,并投入运营,杜绝燃煤冒黑烟现象。(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14)按照煤质抽检计划,工商质监、环保、交警、城市综合执法、乌兰镇,对煤炭经营市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生产企业、县城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用煤单位及用煤企业的煤炭产品采取设立检查卡口,进行固定抽检、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检,在运输销售等环节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抽检结果及时向售煤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定期向社会公布煤质抽检结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市场主体采取警告、处罚、查扣生产设施等措施,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流入市场的煤炭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配合,实施时限:全年)
5.积极推进移动污染源治理。
(15)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新注册和转入车辆严格执行国家第IV阶段排放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尽快摸清黄标车底数,采取多种措施做到应淘尽淘,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县公安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底)
(16)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年度应检车辆的100%。加强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各车辆监测站实施,完成时限:2018年底)
(17)提升油品质量,全面供应国V标准汽油、柴油。加大对各加油站销售油品品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油品。(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各相关企业实施,实施时限:2018年年底)
(18)严管运输扬尘污染,加强建筑用料、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工作,制定渣土运输管理办法,重点查处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高、扬撒遗漏、车身带泥上路等行为,保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物料车辆达到平箱装载、密闭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配合,实施时限:2018年年底)
6.全面开展社会面源污染防治。
(19)开展餐饮业污染综合整治。一是县食药局将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正常运行纳入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并将油烟污染治理情况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公开公示和负面清单之中,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新、改、扩建餐饮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食药监双重审核把关。城区内餐饮服务业一律使用清洁能源,重点餐饮经营单位全部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三是对已使用清洁能源和已安装的油烟净化装置要督促业主按技术要求定期维护清洗和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四是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县环保、县食药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对餐饮服务业清洁能源使用及油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测,发现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现象,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县食药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等配合,完成时限:全年)
(20)全面规范露天烧烤,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力度,重点路段露天烧烤全部进店入市,作业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重点区域及居民小区流动露天烧烤摊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县食药局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21)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管,严格执行靖远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积极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强管控和处罚力度,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县公安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消防大队配合、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时限:全年)
(2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坚决遏制城市周边焚烧枯枝落叶、垃圾荒草,从源头减少秸秆焚烧。积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及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条幅、公开栏等方式开辟秸秆禁烧专栏,持续宣传,深入发动,造浓秸秆禁烧氛围,切实增强全社会秸秆禁烧意识。(县农牧局、各乡镇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实施时限:全年)
(23)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烂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加大检查频次,特别要加大秸秆焚烧易发区域、城乡结合部、交通干线周围及河道、冬春烧荒和夏收麦茬焚烧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焚烧行为。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农户,予以劝导阻止;对屡教不改、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协调公安部门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各乡镇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配合,实施时限:全年)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24)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工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编制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拆除主体生产设备、无复产能力。(县工信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配合,各乡镇配合,各相关企业实施,完成时限:2018年底)
(25)继续开展清理整顿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县发改局牵头,各园区配合,各相关企业实施,完成时限:2018年底)
(26)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将能源和煤炭消耗总量和增量作为能评审批的主要条件。(县发改局、县环保局负责,实施时限:全年)
(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27)制定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和清单。组织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信局配合,各相关乡镇实施,完成时限:2018年底)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28)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并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底)
(29)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煤矿进行调查,制定煤炭洗选设施改造方案,并督促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选洗率。(县发改局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0)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按照企业出城入园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企业出城入园进度,改善城区环境压力。(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及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目标任务管理惩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措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组织落实,同时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完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要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月调度、月汇总,及时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乡镇、有关部门每月将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各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县督查考核局对各乡镇、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县政府向牵头和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县政府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县财政要统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融资机制,推行PPP等投资模式,积极引导市场资金配合大气污染防治,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提升监管能力。在城区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实行县、乡(镇)、村社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环保监察和城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城区网格管理全覆盖、巡查全天候。开展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面准确监测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实现环境信息全民共享。
(五)强化预警应急。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实行空气质量“黄橙红”三级预警。一级“黄色预警”,即按照市政府下达PM10、PM2.5年度目标要求,当PM10、PM2.5浓度值超出白银市平均值时,立即启动“黄色预警”,对相关企业和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现场督查检查;二级“橙色预警”,根据市政府分解下达PM10、PM2.5月预期控制目标值,当PM10、PM2.5月均值超出预期目标值时,立即启动“橙色预警”,随即启动约谈程序;三级“红色预警”,即预测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时,立即启动“红色预警”,依据靖远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前实行“一票否决”。完善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构建县级相关部门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六)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重点结合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平台,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公众配合环境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县电视台开辟环保专栏,大力宣传“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保法律法规,利用人民广场大电子屏和县政府党员干部短信平台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靖远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靖远县2018年度燃煤锅炉排查清单
附件1
靖远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力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克荣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韩 亮 县红军渡河战役纪念馆馆长、县教育局局长
苗晓青 靖远二中总支书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 盛 县文广局局长
刘 伟 县督查考核局局长
王玺瑞 县发改局局长
王定君 县工信局局长
师学智 县环保局局长
李明福 县财政局局长
胡云睿 县住建局局长
朱仰东 县国土局局长
张明瑞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文津 县交运局局长
杨占霞 县科技局局长
杨虎城 县林业局局长
赵 峰 县规划局局长
潘万瑞 县园林局局长
魏谭勋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张明业 县气象局局长
张振飞 县卫计局局长
陆海空 县城投公司总经理
顾秉森 县农牧局局长
吴玉随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爱民 乌兰镇镇长
刘晓宏 东湾镇镇长
赵兴科 北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李敬珣 刘川镇镇长
刘 权 北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张学科 大芦镇镇长
张 虎 平堡镇镇长
刘宝仓 三滩镇镇长
王赋贤 糜滩镇镇长
杨德旭 永新乡乡长
张有良 兴隆乡乡长
韦锡龙 石门乡乡长
张 镇 双龙镇镇长
安清民 东升镇镇长
胡广恩 五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王晓燕 靖安乡乡长
金永学 若笠乡乡长
张青霞 高湾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师学智同志兼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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