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09-2017-082 | 生成日期 | 2017-06-21 |
---|---|---|---|
信息名称 | 靖远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为贯彻和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和《白银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市委办发〔2016〕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对国外和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靖远县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由县科技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上述各类平台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每项给予与新认定标准相同的资金补助。由各平台管理部门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优先列入县级研发项目予以支持。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对已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由县工信局、县工商质监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工商质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5.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由县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三、完善县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6.简化县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县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劳务费,比例为20%,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7.改进县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审计局
四、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8.引进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县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县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10至2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依托我县企业、科研单位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县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8至5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由县科技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9.经评审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照《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五个办法》(市委办发〔2013〕6号)有关规定及标准享受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一区六园”按属地原则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刘川工业园区管委会、金三角园区管委会、银三角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
1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我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县工信局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1. 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事业单位人员可按不超过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总数20%的比例离岗创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为3年,其他岗位人员为2年,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其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期满及时回原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编办
12.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市场应用前景且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优先推荐列入县级研发项目予以支持。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际申请费用,分别按照1000元、600元进行一次性资助。申请美欧日三方PCT国际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后再资助4万元。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7年(含)的,第7年(含)以后继续缴纳年费的,每件每年资助年费500元,期限三年。由县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1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服务机构联合银行建立资金风险池,支持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人行靖远支行、县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14.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局
15.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处理。
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
本《若干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靖远县现行相关政策性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措施》为准。
主办单位: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电话:0943-6130500 网站备案号:陇ICP备07002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