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18-2017-028 | 生成日期 | 2017-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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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靖远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安委发〔2014〕12 号
关于印发靖远县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安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属在靖有关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靖远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20日
靖远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 靖远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省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在生产安全领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逐级报告市、省安委会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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