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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工商质监处字〔2017〕16号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GSDC15002-2017-012 生成日期 2017-12-25
信息名称 靖工商质监处字〔2017〕16号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内容概述 关键词

当事人名称: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经营者姓名:焦堂旺;注册号:620421600198893(1-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浙江商贸城13幢105号-108、1023-1026号商铺;经营范围:灯具、小家电、厨房用品、卫生洁具批发零售;发照日期: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发照机关: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1日,靖远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石生峰、孙建福根据消保股提供的2017-14ZD060234的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销售的9w LED球泡属不合格商品,9月13日经县局副局长孙永中批准立案,由孙建福、李生梅二人组成调查组,对本案进行全面调查,

2017年6月7日,靖远县工商质检局的执法人员配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经销的9w LED球泡进行了现场抽样,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研究院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2017-14ZD0602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经销的9w LED球泡样本经抽样检验,标志(安全)、互换性2项不符合GB 24906-2010标准,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品,判定本次抽查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2017年9月22靖远县工商质检局的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进行了调查,今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从兰州购进上述9w LED球泡35只,进价6元/只,截至2017年9月22日查获以10元/只的价格售出5只,从中获利2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7年9月1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在本行政区域内,我局对本案具有行政管辖权。(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正在进行。

证据二: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经营者焦堂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经销9w LED球泡的进销货时间、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焦堂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者为焦堂旺。

证据四:焦堂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焦堂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实物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行为从在。

证据六: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产(商)品质量检测抽样工作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抽样行为。

证据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2017-14ZD060234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该批9w LED球泡为不合格商品。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工商质监处告字〔2017〕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案件调查组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情节恶劣,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四)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及《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l-1甲级B档)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靖远巨豪阳光灯具批发部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不合格9w LED球泡28只;

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900元,共处罚没款9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靖远县农商银行(帐号:8400301220000092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靖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30093号 执 法 人 员 及 证 号:孙建福27040300040

李生梅27040300010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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