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工商质监处字〔2018〕1号)
索引号 GSDC15002-2018-001 生成日期 2018-06-13
信息名称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工商质监处字〔2018〕1号) 发布机构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内容概述 关键词
当事人: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
注册号: 620421600170902(1-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金三角 109 线公路旁;
经营者:李富强;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 2015 7 31 日;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家电、文具用品、洗涤用品、生活用纸批发零售。
2017年10月24日, 靖远县工商质监局接到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1件 (靖检民(行)行政违监( 2017)62042100017号),称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摸过程中,发现位于靖远县乌兰镇金三角109线公路旁边一出租房内,北湾镇古城村农民李富强进行加工、销售卫生纸。经查卫生纸品牌、产地、厂址、产品合格证均为伪造,卫生状况极差。要求查处并书面回复。2017年10月25日,经县局副局长孙永中批准立案,城关分局指派滕智宏、乔棣二人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于2017年3月 开始陆续 从河北一厂家以5万元购进切割卫生纸的机器一台,以9元/公斤购进包装袋600公斤,从河北一印刷厂以40元 /包 的价格购进合格证3000个,该合格证上印 生产日期 , 期间用于生产加工包装的卫生纸。 2017年8月从古浪惠思洁纸业公司购进卫生纸原纸4741公斤,进价32712元,从2017年10月16日起,当事人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超出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卫生纸原纸分割加工包装。截止2017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的产品名称及包装标注如下:⑴“纤羽柔”四层卫生纸30袋×12提×14卷,规格:130mm×55 mm,包装标示生产厂家“四川大良纸业”,厂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区白果村”,执行标准GB20810,卫生标准:GB15979,该产品成本价8元/提,销售价8.5元/提,货值金额3060元;(2)“纤羽柔”卫生纸,7袋×10提×10卷,规格155mm×85 mm,包装标示生产厂家“青州市鑫晟纸制品厂”,厂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东阳河村”,执行标准GB20810,该产品成本价10.5元 /提,销售价11元/提,货值金额770元;(3)“纤羽柔”卫生纸,16袋×10提×10卷,规格205mm×75 mm,包装标示制造商 “四川大良纸业”, 厂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区白果村”,执行标准GB20810,卫生标准:GB15979,该产品成本价13.5元/提,销售价14元/提,货值金额2240元;(4)“萌小妮”系列卫生纸, 25袋×10提×12卷,产品等级:合格品,包装标示生产厂家“河南省社旗县铭扬纸制品厂”,地址“河南省社旗县下洼镇工业区”,执行标准GB20810,该产品成本价12元/提,销售价12.5元/提,货值金额3125元;(5)“首爱”卫生纸,43袋×12提×16卷,规格143mm×135 mm×3层/节,包装标示制造商“许昌完美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许昌东城工业区桃源路南段”,卫生标准15979,执行标准GB/T20808,成本价8元/提,销售价8.5元/提,货值金额4386元;(6)“江竹源”卫生纸63袋×9提×15卷,规格140mm×85 mm×15卷/提,包装标示生产厂“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制造商:“宁夏中卫天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中卫市迎宾大道宁夏红科技园”,执行标准:QB20810-2006,卫生许可证号:宁卫消证字(2006)第058号,成本价10.5元/提,销售价11元/提,货值金额6237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818元,产品包装内均装有合格证。
为查证上述各产品是否合格,我局于10月31日对当事人所生产加工的上述6种不同规格的卫生纸进行了随机抽样,当事人委托其姐夫雷锡涛全权负责抽样取证。2017年11月3日我局委托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该公司于2017年11 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如下:①标示生产厂家“青州市鑫晟纸制品厂”、 厂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东阳河村”的“纤羽柔”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质量指标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②标示制造商“四川大良纸业”, 厂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区白果村”,规格205mm×75 mm的“纤羽柔”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质量指标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该样品所检卫生指标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卫生用品使用卫生标准》技术指标要求”。③标示生产厂家“河南省社旗县铭扬纸制品厂”、地址“河南省社旗县下洼镇工业区”的 “萌小妮”系列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质量指标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④标示生产厂“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制造商:“宁夏中卫天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中卫市迎宾大道宁夏红科技园”、规格140mm×85 mm×15卷/提的“江竹源”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质量指标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⑤标示制造商“许昌完美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许昌东城工业区桃源路南段”、规格143mm×135 mm×3层/节的“首爱优品”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质量指标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该样品所检卫生指标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卫生用品使用卫生标准》技术指标要求”。⑥标示生产厂家“四川大良纸业”、厂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区白果村”、规格:130mm×55 mm的“纤羽柔”卫生纸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洞眼项目不符合GB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判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对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四川大良纸业” 、“河南省社旗县铭扬纸制品厂”、 “宁夏中卫天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个企业的信息,应系伪造厂名。“青州市鑫晟纸制品厂”、厂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东阳河村”存在;“许昌完美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但其地址为“许昌县枪张路梅庄”,并非包装标示的“许昌东城工业区桃源路南段”;“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其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东口领先国际大厦A座011236号”,而不是包装标示的“西安市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 应系伪造厂址。当事人在其分割包装的卫生纸包装上使用上述企业名称 和厂址 未得到相关企业授权或准许。
截止 2017 10 25 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为查清事实,保全证据,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以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靖工商质监强措字[2017]49号)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因要对当事人所生产的卫生纸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到 2017年11月24日,因检验结论未出,我局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的规定,从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这27天不计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富强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 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家电、文具用品、洗涤用品、生活用品批发零售)分割加工卫生纸、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经过及事实;
证据三: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二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产品予以原地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分割包装的6种不同品牌规格的卫生纸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分割包装卫生纸及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装在分割加工的卫生纸包装袋内的合格证一张: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富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富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证据九: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货物实施查封的照片一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分割加工的卫生纸进行封存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李富强微信上和原纸进货方交易单据打印件二份:证明其进货数量及货物价款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委托其姐夫雷锡涛全权处理我局抽样取证一事的委托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抽样取证合法;
证据十二:当事人的姐夫雷锡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姐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十三、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抽样取证记录6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所分割加工的卫生纸进行抽样取证的事实,所抽取的样品真实有效;
证据十四: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局 检验期间告知书 1份:证明我局对采取强制措施涉及的物品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时已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五: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委托鉴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委托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的事实;
证据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在其分割加工的卫生纸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共6份:证明当事人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的事实;
证据十七: 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6份:证明当事人所加工的“纤羽柔”卫生纸,规格155mm×85 mm、“纤羽柔”卫生纸,规格205mm×75 mm、“萌小妮”系列卫生纸、“江竹源”卫生纸规格140mm×85 mm×15卷/提、“首爱”卫生纸,规格143mm×135 mm×3层/节产品合格;“纤羽柔”卫生纸,规格:130mm×55 mm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回证 6份:证明我局在收到 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6份 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时,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不提出复验的事实。
证据十九: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1 份:证明我局对 已到查封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 2018年1月20日 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于 201 8 1 8 向当事人送达了《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 和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 听证 告知书》(靖工商 质监 听告字 〔201 8 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伪造产地、厂名厂址、销售以不合格卫生纸冒充合格卫生纸 的经营行为,违反了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改变核准的登记范围从事卫生纸加工,构成了超范围经营行为;当事人未经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许可,冒用或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之规定,当事人分割包装的产品货值金额较低,产品尚未销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决定 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 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T3丙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 罚款300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L-2丙 “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靖远德源百货批发部停止生产包装卫生纸,没收违法生产的卫生纸(“纤羽柔”卫生纸,规格:130mm×55 mm30袋) 并处罚款2142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L-5丙 “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0.1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 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纤羽柔”卫生纸,规格155mm×85 mm7袋;“纤羽柔”卫生纸,规格205mm×75 mm16袋;“萌小妮”系列卫生纸25袋;“江竹源”卫生纸规格140mm×85 mm×15卷/提63袋;“首爱”卫生纸,规格143mm×135 mm×3层/节43袋 );并处罚款1 981.8 元。
以上三项罚款共计 4423 .80元 ,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帐号:84003012200000920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靖远县人民政府或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直接向 兰州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 D04030093 号              
        执 法 人 员 及 证 号: 滕智宏 27040300001                                 27040300016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局            
                        2018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电话:0943-6130500
网站备案号:陇ICP备07002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