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14-2017-006 | 生成日期 | 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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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提高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 关键词 |
靖远县民政局 靖远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16〕48号)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省政府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列为2016年“全省为民办实事”之一,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40元(城市)和440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月640元(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资金来源
由于市级财政尚未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目前,市民政局已向市财政局申请将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在市级资金配套前,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市县配套部分暂由县财政负担:
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0元/月;省级财政负担300元/月;县财政暂负担300元/月。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0元/月;省级财政负担120元/月;县财政暂负担120元/月。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并做好补发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落实新标准。各乡镇将提标及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将联合县财政局对各乡镇的孤儿生活费提标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靖远县民政局 靖远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2日
靖远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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