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县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检查的工作机制。
县政府办公室是本县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职务、简历、分工、活动等);
(二)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垂直管理机构);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政策解读;
(五)政府工作报告;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规划解读;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月度统计信息,统计公报;
(九)政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其他会议;
(十)政府重点工作(政府重点工作分解及进展、完成情况);
(十一)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十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安排和实录;
(十三)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
(十四)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单位审计整改情况;
(十五)公共资源配置:包括征地拆迁、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矿业权出让、农村土地流转等;
(十六)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科技、价格收费等;
(十七)公共监管: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国有企业财务、信用信息等;
(十八)农村工作:包括惠农政策、乡镇土地利用、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和集体经济;
(十九)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包括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以及各项制度;
(二十) 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二十一) 其他。
第八条 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领导职务、简历、分工、活动等);
(二)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内设部门,下属单位;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业务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六)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七)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招标采购:招标政策文件,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
(十)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包括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以及各项制度;
(十一) 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职务、简历、分工、活动等);
(二)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和招录信息;
(四)政策法规;政府文件,政策解读;
(五)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月度统计信息,统计年报;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解读;
(八)政府工作报告;
(九)政府重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政府会议;
(十一)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十二)为民服务:为民服务目录和流程图,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十三)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十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集体经济、乡村建设等;
(十六)土地利用和管理;
(十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等;
(十八)人口计生;
(十九)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二十)其他。
第十条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领导:领导简介, 领导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
(二)机构设置:单位简介,单位职能,内设部门,下属单位;
(三)财务信息: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五)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等业务文件,政策解读;
(六)办事服务:服务项目、流程、收费、营业场所,网上业务平台;
(七)服务承诺: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八)规划计划:行业计划、工作计划;
(九)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
(十)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县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乡镇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均在县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除网上公开外,还可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