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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4-25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发现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立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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