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源地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1-16

靖远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靖水污防组办发〔2018〕 号

 

靖远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切实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行动的通知》(甘水污防领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现状,自2018年1月起,在全县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靖远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靖远县环境监察大队 刘富民

靖远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 娜

联系电话:0943—6131369 0943—6131658

电子邮箱:350631648@qq.com1214540016@qq.com

 

附件:靖远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靖远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8年1月16日

 

靖远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切实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行动的通知》(甘水污防领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现状,自2018年1月起,在全县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详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落实情况,认真清查和整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排查整治期限

2018年1月至12月底,为期一年。

四、工作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HJ/443-2008)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监管技术规范,按照“划、立、治”的原则,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定程序划定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落实保护区分区管理制度,是否依法进行调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立标定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核实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并绘制矢量坐标图;是否依法在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按要求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的问题清单。

(四)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和环境隐患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源一策”的要求,实施“挂号销账”,依法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严肃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责任分工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4〕82号)和《白银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县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农牧和卫计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及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通力合作,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1、县环保局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现场排查及环境违法问题执法处罚工作;负责排查整治情况调度、督促和信息报送工作。

2、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县住建局负责核实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定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

3、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水务、交通、农牧、卫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源地建设、水源保护区划分、勘界定标和环境整治、违法建设项目清理等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

六、进度安排和责任单位

1、2018年1月11日前,全面核实并报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附件2)。(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地表水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填报环境违规问题清单(附件3、4)。(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018年3月10日前,组织核实并完善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附件5),制定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报送至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2018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每月定期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4、2018年12月,全面完成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整治工作,迎接省级部门对各地整改完成情况现场督察检查。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矢量图、整改方案、整改报告须按时间节点报市专项排查整治办公室和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各项报送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县专项排查整治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采取抽查、现场督察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快开展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地方政府统领、各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1月22日前,请各相关单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6)。

(二)核实基础信息,强化信息报送。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核实所有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认真核查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批复情况以及立标定界情况。特别是要强化矢量边界信息的核实完善工作,对于经核实确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或已有边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水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或委托技术单位根据保护区划分文件上的文字描述及拐点坐标,参照实地情况制作保护区矢量信息。

(三)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整改落实。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环保责任,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问题清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一抓到底,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方案和时限,地方或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涉及跨区域的重大问题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对于未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依法设立;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对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涉及环境犯罪问题的,依法进行移交转办。

(四)健全完善台账,强化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饮用水水环境管理台账(应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县区人民政府整改方案等),定期更新,变化情况及时报市专项排查整治办公室和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挂号销账”制度,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对已完成排查整治工作的,县专项排查整治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五)加强工作调度,严格问题通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自2018年5月起,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专项排查整治办公室和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水防办。市水防办结合各地上报和现场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季度通报内容。

(六)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宣传动员。各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集中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鼓励群众举报,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2018年开始,县级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和居民水龙头水质等信息。

(七)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共享,严格依法审批涉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严防污染问题反弹。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县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排查不彻底不全面,问题清单漏报瞒报,整改任务滞后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

附件:

靖远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靖远县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克荣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师学智县环保局局长

胡云睿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赵明祥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惠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海岩 县国土局副局长

张成栋 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守锋 县水务局副局长

魏 波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政洋 县农牧局副局长

王进利 县卫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张成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排查整治工作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束,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上一条:靖远县吴家湾水源地排查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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