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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4-25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向行政机关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乡镇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同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法定时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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