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靖政发〔2014〕20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