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县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其它政府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图书馆负责所设立的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第五条 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场地,设置“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应配备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上报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查阅人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填写《靖远县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后,方可查阅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查阅服务中心应依照相关规定向查阅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业务、规定的咨询服务。
(二)提供现行纸质文件资料的查阅利用服务。
(三)提供“中国?靖远”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浏览和检索服务。
(四)提供指导、协助查阅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服务。
(五)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拷贝、摘抄等服务。
第八条 查阅人应当爱护文件、资料和检索工具,不得损毁、涂改、折叠,严禁在查阅服务中心吸烟、喧哗。
第九条 查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存在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本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43-6124211。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